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湘潭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已经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书面审议通过,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现予印发。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10月9日
第一条 为落实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的通知》(潭住建联发〔2021〕15号),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多层住宅建筑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取条件
湘潭市城区范围内既有住宅所有权人出资为该住宅增设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符合以下条件:
1.提取申请人为增设电梯住宅所有权人;
2.提取申请人同意出资增设电梯并与其他业主签订书面协议;
3.增设电梯已获得相关部门同意,并获得《湘潭市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申报联合审核表》;
4.提取的其他条件需符合《湘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潭金管发〔2018〕3号)的规定。
第三条 提取期限、提取额度、提取次数
1.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已获得相关部门同意,并已获得《湘潭市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申报联合审核表》,自获得《湘潭市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申报联合审核表》之日起24个月内可申请提取;
2.同一套房屋产权所有人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户因增设电梯分摊的费用金额,提取金额至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的百元位;
3.同一职工(含配偶)同一套房屋限提取一次。
第四条 提取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增设电梯费用分摊的书面协议原件;
3.《湘潭市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申报联合审核表》;
4.提取申请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华融湘江银行、交通银行任一有效一类借记卡。
第五条 县(市)如有相关政策,由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管理部参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由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五年,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来 源: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责任编辑: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