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队各科室、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为实现依法行政的总体目标,推动全市消防救援机构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正规化、法治化,保障群众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特印发《湘潭市消防救援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湘潭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3年8月25日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消防救援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规、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消防救援机构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支队各科室(大队)具体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其中大队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支队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消防救援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对于政府信息的处理,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方式。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进行保密审查,对于公开后可能造成失泄密风险的政府信息,应当报支队办公室审查。
第六条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消防监督监督检查情况;
(五)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予以公开:
(一)门户网站;
(二)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公告栏、公示栏;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形式。
第九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内部事务信息、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包括信件、数据电文等在内等书面形式向消防救援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消防救援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申请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提供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五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办公室或者政务服务中心消防窗口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登记,交付受理回执,经单位主要领导批阅后,交相关业务科室(大队由分管干部)办理。相关业务科室(大队)起草答复意见并准备相应资料后,应当由综合指导科对相关答复意见、拟公开的信息材料进行全面性合法性审核,通过则返还承办科室或个人按照公文签发流程审批,未通过则退回承办科室或个人再次修改。答复意见以及拟公开的信息材料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寄送、归档。
第十六条 承办科室(大队)在办理依申请公开答复过程中,发现申请内容不明确的,须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受理机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承办科室或个人请示主要领导后,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承办科室或个人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八条 承办科室(大队)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主要领导同意并在答复期限届满前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承办科室(大队)应当在答复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将答复意见初稿及资料报综合指导科合法性审查,综合指导科应在收到答复意见初稿及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消防机构作为牵头制作的单位,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二十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依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构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构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受理机构应当在区分后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受理机构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二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受理机构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支队综合指导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文书模版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文书模版
一、程序处理文书
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受回执
2.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
3. 延期答复告知书
4. 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给第三方)
5. 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给申请人)
6.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第三方告知书(给第三方)
7. 征求意见函(共同制作机关)
二、实体处理文书
1. 予以公开答复书(已对外公开)
2. 予以公开答复书(答复回执)
3. 予以公开答复书(近期内对外公开)
4. 不予公开答复书(国家秘密类豁免)
5. 不予公开答复书(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类豁免)
6. 不予公开答复书(三安全一稳定类豁免)
7. 不予公开答复书(第三方合法权益保护类豁免)
8. 不予公开答复书(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9. 不予公开答复书(四类过程性信息)
10. 不予公开答复书(行政执法案卷)
11. 不予公开答复书(行政查询事项)
12. 无法提供答复书(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13. 无法提供答复书(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14. 无法提供答复书(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15. 不予处理答复书(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类申请)
16. 不予处理答复书(重复申请)
17. 不予处理答复书(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18. 不予处理答复书(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者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19. 不予公开答复书(党务信息)
一、程序处理文书
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受回执(一式两份)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回执
年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您(你单位)于 年 月 日通过当面申请方式向本机关提出 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
信息。
您(你单位)提交的材料有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于 年 月 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延期答复,本机关将依法告知。办理进度查询电话: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2.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
依告〔20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通过□在线□信函□传真 □当面□ 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经审查,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需要补正下列内容: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本机关指导和释明)请补充修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重新提交;
□缺少身份证明,请补充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证明材料等);
□缺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请补充修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重新提交。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您(单位)在 年 月 日前补正相关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3. 延期答复告知书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
依告〔20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通过□在线□信函□传真□当面□ 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将延期答复,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感谢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4. 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给第三方)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
依告〔20 〕第 号
(第三方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申请人姓名/名称)提交的关于 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涉及您(你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就是否向申请人公开该政府信息书面征求意见,请于收到本告知15个工作日内填写并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供本机关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传真: 。
感谢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
(行政机关名称):
我(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你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 依告〔20 〕第 号)。我(我单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同意作区分处理后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相关意见材料附后(需指明不予公开部分,并书面说明原因)。□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相关意见材料附后(需书面说明不同意公开的原因)。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传真: 。
复函人:
(个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5. 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给申请人)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
依告〔20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在线□信函□传真□当面□ 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涉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6.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第三方告知书(给第三方)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第三方告知书
依告〔20 〕第 号
(第三方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回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政府信息不公开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公开,公开内容附后。
如对本告知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 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感谢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7.征求意见函(共同制作机关)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函
依告〔20 〕第 号
(被征求意见机关):
(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向本机关申请公开的 政府信息,经审查,该政府信息由你单位共同制作。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在收到本征求意见函后研究提出意见,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如不同意公开请说明理由。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公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传真: 。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二、实体处理文书
1. 予以公开答复书(已对外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依复〔20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通过□在线□信函□传真 □当面□ 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本机关已通过(政府信息具体发布网址)对外公开,请您自行查阅、获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 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2. 予以公开答复书(答复回执)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依复〔20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通过□在线□信函□传真 □当面□ 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 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3. 予以公开答复书(近期内对外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依复〔20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通过□在线□信函□传真 □当面□ 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本机关将于近期内主动公开,您可通过 (获取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获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予告知。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 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4. 不予公开答复书(国家秘密类豁免)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依复〔20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通过□在线□信函□传真□当面□ 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 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5.不予公开答复书(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类豁免)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依复〔20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通过□在线□信函□传真□当面□ 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关于 的政府信息,根据 《(特别法律、行政法规)》 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 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6. 不予公开答复书(三安全一稳定类豁免)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依复〔20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通过□在线□信函□传真□当面□ 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 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7. 不予公开答复书(第三方合法权益保护类豁免)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依复〔20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通过□在线□信函□传真□当面□ 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经审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
□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予以公开,现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
□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部分公开。经审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作区分处理后将可以公开的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 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8. 不予公开答复书(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依复〔20〕第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您(你单位)通过□在线□信函□传真□当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属于本机关的□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9. 不予公开答复书(四类过程性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依复〔20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通过□在线□信函□传真□当面□ 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 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10. 不予公开答复书(行政执法案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依复〔20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通过□在线□信函□传真□当面□ 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 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11. 不予公开答复书(行政查询事项)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依复〔20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通过□在线□信函□传真□当面□ 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别法律、行政法规名称对该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请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别法律、行政法规名称的规定办理。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 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12. 无法提供答复书(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依复〔20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通过□在线□信函□传真□当面□ 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经检索查找,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 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依复〔20〕第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通过□在线□信函□传真□当面□ 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机关名称)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你单位)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13. 无法提供答复书(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依复〔20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通过□在线□信函□传真□当面□ 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不是本机关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不予提供。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 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14. 无法提供答复书(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依复〔20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通过□在线□信函□传真□当面□ 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本机关于于 年 月 日通知您(你单位)补正,您(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补正材料。
经审查,补正后仍不明确,本机关无法提供。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 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15. 不予处理答复书(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类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依复〔20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通过□在线□信函□传真□当面□ 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经审查,您(你单位)提交的 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 □信访 □投诉 □举报事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您(你单位)可以通过□信访□相应渠道提出。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 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16. 不予处理答复书(重复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依复〔20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通过□在线□信函□传真□当面□ 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经审查,您(你单位)提交的 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依复〔20 〕第 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不予重复处理。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 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17. 不予处理答复书(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依复〔20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通过□在线□信函□传真□当面□ 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经审查,您(你单位)提交的 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本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您(你单位)可以通过 途径获取。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 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18. 不予处理答复书(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者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依复〔20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通过□在线□信函□传真□当面□ 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经审查,您(你单位)提交的 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本机关□确认□重新出具您(你单位)已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处理。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 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19. 不予公开答复书(党务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依复〔20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通过□在线□信函□传真□当面□ 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适用《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本机关不予公开,特此告知。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 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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