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抓好森林防火工作,有效保护森林资源,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湘潭实际,现就森林防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春节、元宵、清明、中元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和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益林地、天然林地、国有林场及其边缘100米,以及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寺庙祭祀场所、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高压输电线、重要通讯线路、重要设施等所涉及的林地及林地边缘100米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在上述基础上,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以及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划定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四、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六)炼山、烧杂、烧火积肥或者烧田基草、农作物秸秆、果园杂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五、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违规野外用火,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按规定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按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六、森林高火险期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发布命令,禁止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或违法用火行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报告,森林火警电话:119或12119。
八、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 源:市政府办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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