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拥军优属优待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4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2〕64号)等精神,结合实际,经市人民政府、湘潭军分区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拥军优属优待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待对象
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警)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有效证件的现役军人,持文职人员证的军队文职人员;持部队制发相关证件的现役军人家属;持优待证的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等。
二、优待内容
(一)文化交通优待
优待对象持本人有效证件,享受以下优待:
1.现役军人、文职人员、退役军人和“三属”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交发集团)
2.现役军人、文职人员、退役军人和“三属”免费参观游览市属博物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场馆和等级旅游景区、文物点。(责任单位:市文旅广体局)
3.倡导民营景区对现役军人、文职人员、退役军人和“三属”实行优待。(责任单位:市文旅广体局)
(二)荣誉激励
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受奖的湘潭籍、驻潭部队现役军人、文职人员,享受以下优待:
1.湘潭籍及驻潭部队现役军人、文职人员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荣立一、二、三等功及受到国际表彰的,给予奖励。标准如下:被中央军委授予八一勋章的,奖励5万元;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3万元;荣立一等功的,奖励1万元;荣立二等功的,奖励5000元;荣立三等功的,奖励2000元;受到国际表彰的,按照对应等次给予奖励;战时官兵获誉立功在平时的基础上增加1倍的奖励。
2.湘潭籍现役军人、文职人员获誉立功的喜报、通知书和奖金,由市、县市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登记,建立档案,审核办理奖励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提请有关领导将喜报、通知书和奖金送达其家庭或入伍前所在单位,参加国际维和行动、军事演习受到国际表彰的按相应形式送达。奖励资金,由其户籍所在县市区财政承担。
3.驻潭部队现役军人、文职人员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的奖励,具体由所在部队政治部门于每年7月10日前将获奖立功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证书复印件报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办理,“八一”前奖励到位,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湘潭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市退役军人局、市财政局)
(三)教育优待
1.驻潭部队现役军人、文职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在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单位、户籍或实际居住地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内,根据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入地方公办幼儿园学习;接受义务教育的,在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单位、户籍或实际居住地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内,根据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入地方公办小学、初级中学就读,原则上不跨行政区域择校;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的,按《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湖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政联〔2012〕1号)有关优待政策执行。
2.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湘潭籍军人的子女,在国(境)外执行任务湘潭籍军人的子女,烈士、因公牺牲湘潭籍军人的子女,获得勋章、荣誉称号、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被战区级以上单位表彰的湘潭籍军人的子女,或者获得相应层级表彰的湘潭籍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湘潭籍残疾军人的子女入托入学,参照驻潭部队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执行。
3.为确保教育优待落到实处,由湘潭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和市教育局联合制定实施细则。
(责任单位:湘潭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市教育局)
(四)就业安置优待
1.对家属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地就近原则,实行对口安置。(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
2.对无编制或无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市属国有企业、合资企业等用人单位组织招录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随军家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属地管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提供社区工作者岗位,充分保障随军家属就业需求。(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3.对已在市属国有企业就业的随军家属,企业改革重组人员分流时,要优先保障随军家属的岗位。(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4.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落实好国省有关税费征收减免优惠政策。每年至少集中组织1次随军家属专场招聘会,军地密切合作,对求职需求和就业需求进行精准匹配和信息互通,确保招聘活动取得扎实成效。(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湘潭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5.比照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发放随军未就业家属生活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两年以上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两次推荐就业,无特殊原因未就业的,由当地政府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五)医疗优待
1.在全市三级综合医院医疗机构门诊、挂号、缴费、取药等窗口设置“军人依法优先”“退役军人优先”标识,对所有优待对象,在有效保障急危重症患者诊疗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分级诊疗原则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检查检验、优先缴费、优先住院、优先取药等便捷服务;在三级综合医院医疗机构导诊台设置“军人军属服务接待点”醒目标识,为军人军属以及老年体弱、行动不便的退役军人和“三属”,提供导诊、陪诊、协助取药等服务;鼓励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优先优待服务;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照同类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标准提高10%比例给予救助。(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2.湘潭籍现役军人和文职人员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享受免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湘潭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3.为军队离休干部、市军休所管理的副师职以上(含享受副师待遇)军队退休干部和地方离休干部、副师职以上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开辟就医“绿色通道”,在定点医院(湘潭市中心医院、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湘潭市中医医院)内科、外科分别预留2个床位。建立联络人机制,对有需求的服务对象,直接安排至预留病房床位;遇到重大疾病、疑难杂症、大型手术及时组织专家会诊或邀请省内外专家远程会诊;每年组织健康教育知识讲座1~2次,安排专家教授定期上门巡诊。(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局、湘潭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三、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国防意识,抓好政策落实,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尊崇、关心、关爱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良好社会风尚,不断巩固军政军民团结。
驻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参照本通知享受有关优待。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湘潭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关于做好全市拥军优属优待工作的通知》(潭政办发〔2019〕23号)同时废止。如遇上位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