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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4303000006/2023-1259114 发文日期:2023-11-08 信息类别:交通、水利、资源、能源
所属机构: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统一登记号:XTCR-2023-01016 时 效 性:2028-11-08 文号:潭政办发〔2023〕26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委托下放县(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有关审批权限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3-11-08 15:30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用地要素审批服务,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用地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3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委托下放县(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下放审批权限。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市人民政府批准权限内县(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的农用地转用(不含占用耕地)委托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样式参照省级用地批复文件制定。

  二、规范用地审批服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规范用地标准,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要优化审批服务方式,实行“即来即办”,及时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

  三、强化信息备案管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后,各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相关信息及时通过省自然资源智慧平台备案,并同步录入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信息平台。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应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情况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出现的违规审批问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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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陈力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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