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湘潭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
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遵循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充分用好立法权,加强关键领域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湘潭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民主、依法立法原则,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695号,2017年)、《湘潭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2021年)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立法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坚持和贯彻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自觉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重大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向市委请示或者报告。
(二)突出地方特色。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要紧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补充、先行、创制作用,促进国家法律落地生根和法治通达群众、通达基层。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把立法工作同我市改革发展决策结合,加强“小快灵”立法,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三)注重立法质量。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注重立法内容的规定性、合理性、协调性和系统性。要坚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加强立法调研和各方参与,将开门立法精神贯穿立法全过程。要恪守宪法、法律,在法定权限和程序范围内立法。地方性法规拟采取的措施,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规章拟采取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二、立法项目
(一)市人民政府规章
1.《湘潭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若干规定》(审议类项目,2024年9月报送草案送审稿,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2.《湘潭市城市公园管理规定》(调研起草类项目,2024年11月报送调研报告,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二)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议案的地方性法规
1.《湘潭市养犬管理条例》(审议类项目,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2.《湘潭市养老服务条例》(审议类项目,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3.《湘潭市科技成果就近就地转化若干规定》(审议类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4.《湘潭市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管理规定》(审议类项目,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增强法治意识,把立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分管负责人全程参与,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确保按时按质完成立法工作任务。要切实维护立法计划的严肃性,市司法局要加强对立法计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二)严格落实立法工作计划。各责任单位对立法审议类项目,要集中力量做好起草工作,确保按时报送立法草案。对立法调研起草类项目,要认真开展立法前评估,充分论证立法必要性、可行性,扎实做好立法前期工作。其中,地方性法规草案责任单位须按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初次审议时间提前3个月报送送审稿。
(三)注重协同配合强化立法联动。各责任单位要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联系,协调做好政府立法有关具体工作。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要求,3件“小切口”立法调研项目和1件协同立法调研项目,各责任单位要及时完成调研、起草工作,并向市司法局提交调研工作报告和草案建议稿及其说明。
来 源:市政府办 责任编辑: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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