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文件 > 文件库 > 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4303000006/2025-1384012 发文日期:2025-07-17 信息类别:交通、水利、资源、能源
所属机构: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统一登记号:XTCR-2025-01002 时 效 性:2030-08-01 文号:潭政办发〔2025〕8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7-18 16:18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湘潭市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湘潭市港区(含港口岸线,下同)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以下简称停靠点)管理,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上客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年)、《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2014年)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湘潭市港区以外通航水域,从事停靠点规划、选址、建设、运营及相关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湘潭市港区,是指《湘潭港总体规划(2035年)》规划的港区所辖区域;水路客运船舶是指纳入水路运输管理、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客运船舶;停靠点是指由一定水域及相关陆域组成,具有相应配套设施,用于水路客运船舶进出、靠泊的平台和人员上下的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广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停靠点管理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选址

  第五条  停靠点选址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以及现有及规划的跨河(拦河)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选址位于建筑物上游时,与桥梁、水闸等建筑物距离应不小于4倍船长且不小于100米,与一般货运码头距离不小于100米,与危险品码头距离不小于300米,与枢纽距离不小于3000米;选址位于建筑物下游时,与桥梁、水闸等建筑物距离应不小于2倍船长且不小于100米,与一般货运码头距离不小于100米,与危险品码头距离不小于3000米,与枢纽距离不小于3000米。

  第六条  停靠点选址应位于河道顺直、岸坡稳定、水流平缓、水深适当的河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等规定,远离水下电缆、管道、涵管和隧道等水下过河建筑物以及生活用水取水口,具备安全运营必要的陆域用地等外部协作条件。

  第七条  停靠点选址应严格遵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防洪规划、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符合军事设施保护管理规定。

第三章  建设施工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停靠点,建设单位应当向属地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经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审查合格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核。书面申请材料应包括停靠点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选址位置、上下游及后方情况、建设和投资规模、建设结构型式和投资效益分析等内容。

  市交通运输局在收到建设单位停靠点书面申请材料后,应征求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广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单位意见,并结合各方意见进行初审。选址初审通过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停靠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到相关单位申请办理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质量监督等有关手续。停靠点建设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取得省交通运输厅专项批复,并在施工前取得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许可。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停靠点应当设置可靠的船舶系靠泊设施、安全便捷的旅客上下船设施和遮蔽风、雨、雪的候船设施及水上应急救援设施,并按照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应当按《内河航标技术规范》(JTS/T 181—1—2020)设置和维护专用航标,确保助航设施持续处于有效工作状态。利用自然岸坡并采用斜坡或踏步结构的建设停靠点,斜坡或踏步宽度不小于3.5米,保持平面顺适、纵坡均衡、横面合理,必要时应对坡面实施硬化。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停靠点应根据实际情况,纳入便民码头建设规划,完善船舶停靠点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停靠点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等配套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停靠点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停靠点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社会投资建设的停靠点由建设单位组织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备。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停靠点,其运营单位应当对停靠点靠泊能力、运营安全、配套设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编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后,连同风险隐患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一并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备。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应当包含停靠点运行现状、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情况以及安全条件改进建议等内容。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停靠点运营单位应健全完善运营管理架构和责任体系,提升管理能力和管理效能,科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停靠点合法、规范、有序运营。

  第十五条  停靠点运营单位应当做好停靠点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与维护,使其保持完好性能。配备趸船的,趸船应取得船检部门检验证书,并配备消防、救生设施以及供旅客上下的安全连接设施。

  第十六条  停靠点所有人变更或改造停靠点的候船、岸电和污染物预处理装置等固定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并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备。

  第十七条  停靠点使用权或经营权属发生变更的,运营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停靠点权属或运营单位不明确的,不得投入使用,船舶不得靠泊。

第五章  安全监管

  第十八条  停靠点运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确保船舶靠泊、人员上下船及候船安全、有序。停靠点区域应当加强管理,严防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九条  停靠点运营单位应当与水路客运船舶经营者签订船舶靠泊和人员上下船安全管理协议,建立船岸相互检查和人员上下船安全检查等制度,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水路客运船舶与停靠点所有人或管理人为同一主体的,应当做好内部管理分工,明确具体职责。

  第二十条  停靠点运营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有效的安全、消防、救生和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夜间运营的,其照明设施照度应当满足客运船舶靠离泊、人员上下船和其他作业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  停靠点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并熟练掌握操作规程以及应急预案,组织全员培训教育,定期开展人员落水搜救、船岸联合应急、水污染防治、人员疏散、疫情处置等演习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应急演习演练原则上一年一次,并留存记录备案。

  第二十二条  停靠点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功能使用停靠点及附属设施设备,并禁止下列活动:

  (一)为不具备合法手续的船舶提供靠泊服务;

  (二)超出停靠点设计功能或规模靠泊船舶;

  (三)超出自然条件允许情况下靠泊船舶;

  (四)在停靠点风险隐患尚未排除的情况下靠泊船舶;

  (五)垂钓和捕捞;

  (六)其他危及停靠点运营和旅客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以及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停靠点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风险隐患的,应当责令运营单位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体育运动船艇、帆船和休闲渔业船舶等停靠设施,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遇国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文件下载
潭政办发〔2025〕8号关于印发《湘潭市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管理办法》的通知(XTCR-2025-01002).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来 源: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欧阳予慧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