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指导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市数据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领导重视情况,明确分管负责人及工作机构、专兼职人员情况,教育培训、经费等保障措施情况;
(二)基础工作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的编制、公布和更新情况,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提交和公布情况,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情况;
(三)平台应用情况,包括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平台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务服务大厅政务公开专区建设情况,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场所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设施情况;
(四)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包括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考核评议、责任追究、解读回应等工作制度建立执行情况;
(五)监督评议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及应对情况,开展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情况。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方式:
(一)平时考核。根据每年工作要点和计划明确的内容,坚持问题导向,采取在线读网、专项督查、“四不两直”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
(二)社会评议。通过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置调查问卷、第三方评估等形式,由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评议;
(三)年度评估。通过查阅公开平台和相关资料、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评估。
第四条 市数据局制定年度考核具体方案,综合平时考核、社会评议、年度评估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依据,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