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市数据局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受理机构,由市长信箱平台具体负责受理各类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投诉事宜。
第二条 市数据局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依程序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而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因公开程序违法被变更、撤销的,依法追究答复机关的责任;因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和内容违法被变更、撤销的,依法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提供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条例》规定需给予处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湘潭市行政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和有权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