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湘潭市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市数据局统一受理,并按本规程予以办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湘潭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申请方式等。
第四条 申请人可通过当面申请、邮政寄送、在线申请、传真申请等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填写《湘潭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下载地址:https://www.xiangtan.gov.cn/109/213/217/index.htm),提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有效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需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当面申请时,申请人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有效证件原件供查验。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当面口头申请,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签名确认。
第五条 市数据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并详细记载申请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答复期限、送达方式等。
第六条 市数据局填写《湘潭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交办单》(以下简称《交办单》,详见附件1),按职责分工交办有关单位办理。其中,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作的政府信息,由代为拟制单位或涉及该项职责的单位承办;代为拟制单位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由牵头单位承办。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承担该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单位承办。
第七条 承办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收到《交办单》后3个工作日内退回市数据局,并附书面理由和转办建议;对因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补正的,应当在收到《交办单》后3个工作日内将补正意见反馈至市数据局,市数据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第八条 承办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时,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及时报市数据局,由市数据局告知申请人。征求第三方意见的过程及时限要求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需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按照国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申请公开内容进行分析研判,确认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后,再甄别确认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对公开主体为市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承办单位要根据内容描述认真查找检索,确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并依法作出“予以公开”“不予公开”“部分公开”等决定,对不予公开的要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条 承办单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进行合理充分检索,确保检索范围的全面性,覆盖相关数据库、档案系统及可能保存信息的单位;注重检索方法的适当性,使用与申请人描述内容相匹配的关键词;保留检索记录的完整性,留存检索时间、方式、结果等证据。承办单位未查询到相关信息的,应当就已尽合理检索义务等事实举证或作出合理说明。
第十一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商机制,市数据局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研究解决依申请公开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情形的,由市数据局报请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负责人同意后,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市司法局及相关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职能职责提出会商意见,确保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合法、准确。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由承办单位代表市人民政府拟制《湘潭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详见附件2),并对答复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和保密审查,在收到《交办单》7个工作日内,经单位负责人审定且加盖单位印章后报市数据局。因申请内容数量较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经市数据局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市数据局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把握答复期限,做好《答复书》格式、内容等审查,并把好程序关。
第十三条 市数据局将承办单位拟制的《答复书》报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审定后,按程序送达申请人。答复期限为20个工作日,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市数据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市数据局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答复书》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十五条 对办结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所涉材料,包括依申请公开件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补正告知书、《交办单》、第三方意见征询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政单据、确定受理时间的录音资料等,市数据局应及时归档备查,做到“一案一号一档”,并逐步实现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
第十六条 因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引发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按照《湘潭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定》《湘潭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潭政办发〔2024〕4号)处理;交办相关承办单位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发的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由具体承办单位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答辩举证责任;市数据局和行政复议应诉承办单位要代市人民政府积极履行行政复议应诉义务,化解矛盾争议,做好行政复议应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因承办单位原因导致行政诉讼败诉或行政复议纠错的,由承办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可参照本规程执行,也可参照本规程制定相应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湘潭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交办单(模板)
2.湘潭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