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湘潭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主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李海深 陈飞舟 刘聚丰 罗洪波 颜律斌 吴步秋 刘名炤
蒋幼林 李理 肖庆 周珏 李博 周宥希
三、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工作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1.主管市本级机关事务工作,并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组织拟订全市机关事务管理和后勤体制改革工作的具体政策、规章制度、标准并监督实施。
2.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承担配置计划审核、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建房计划和投资;负责拟订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异地来潭工作市级领导临时性住房的保障、管理和服务工作。
3.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调剂、更新、处置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4.统筹协调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的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节能技术改造及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5.负责指导、监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7.负责全市机关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研究拟订全市机关物业管理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上级交办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管理工作。
8.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主要行政执法依据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五、程序
1.行政监督类
编制计划——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实施监督检查——书面记录——现场处理。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