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工作相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为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及行政复议救济权,根据上级部门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现就本复议机构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相关事项办理通告如下:
一、行政复议来访人员请出示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并配合我局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码、行程卡、体温检测,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体温正常(低于37.3℃)且健康码显示绿码、行程卡正常方可进入行政复议接待办公场所。
二、健康码、行程卡异常或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请自觉延迟来访。确有必要来访的,应当出示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报告。无健康码应用条件的老年人等,凭有效身份证件、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报告通过人工核验后进入。
三、疫情防控期间,倡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邮寄等非直接接触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并请在信封上或者邮件封套上注明“行政复议申请”字样,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留下手机联系方式及法律文书邮寄送达地址。尽量避免到现场提交行政复议材料,减少出行及人员接触,降低传染风险。申请人如因新冠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等原因无法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计算复议申请期限。对确需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或者申请阅卷的当事人,请事先与复议工作人员预约。
行政复议申请邮寄地址:湘潭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收(湘潭市岳塘区湘潭大道36号)
邮编:411100
联系电话:0731-58570669 58570491。
四、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以书面审理为主。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通过电话或信函主动联系当事人及代理人,就案件相关事项进行沟通。
因疫情防控致使行政复议机构不能正常开展调查核实证据工作、不能召开行政复议案件调查会议,或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新冠肺炎正在接受医学观察或治疗、隔离等影响无法参加行政复议调查等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中止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并通知当事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权利。
五、如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湘潭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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