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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行政机关的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不是抽象、普遍意义上的监管职责

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19-07-31 17:15 【字体: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赔偿的,行政机关的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应当基于对该行政相对人承担的具体法定职责,而不是抽象、普遍意义上的监管职责。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22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辽宁省抚顺市众力叉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斗虎屯村。

法定代表人:郑成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玉,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清河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吴振宇,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再审申请人辽宁省抚顺市众力叉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力叉车公司)因诉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清原县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并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行终78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张代恩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众力叉车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因洪水导致浑河上游南天门水库泄洪时泄洪押门没有提升、水库上方橡胶囊没有放水、水位上涨导致坝主体两侧死角土挡墙溃坝决堤,使几亿立方米的存水量瞬间形成特大洪峰,水库引起洪峰的灾害表面上看好似自然引发的,实际是政府管理不当,缺少必要的应对预案,严重失策及水库本身存在着重大隐患和疏于管理而疏于疏导导致灾害发生。给下游众力叉车公司造成了千万元的巨大损失,事发之后,清原满族自治县经贸局、清原满族自治县外经局、清原镇工业办、清原镇社区等主要管理部门多次来众力叉车公司进行灾后统计受灾情况,可至今敷衍了事,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和明确说法。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赔偿的,行政机关的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应当基于对该行政相对人承担的具体法定职责,而不是抽象、普遍意义上的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于辖区内防洪防灾工作的领导职责系普遍意义上的监管职责。根据本案业已查明的事实,众力叉车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直接原因是特大洪水灾害,其遭受的财产损失与其所诉的清原县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之间并未形成特定的职责义务关系,其以清原县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其提出的赔偿请求亦应一并予以驳回。二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众力叉车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众力叉车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辽宁省抚顺市众力叉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凤云

审 判 员 张 艳

审 判 员 张代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默

书 记 员 战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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