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园区)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湘潭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7日
湘潭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真实、可靠、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包括视频监控和门禁系统)、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本办法所称监控平台是指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连接,用于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运维是指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营管理委托给具备运维能力的社会化运维单位进行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
第四条 全市各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其配套设施:
(一)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其中被明确要求须依法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二)列入我市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中的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
(三)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审批意见中明确要求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
(四 )其他涉及影响公共利益,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重点监管的。
第五条 排污单位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满足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一)纳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配备站房门禁系统、站房和排污口视频监控等配套设施,并能与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平台稳定联网;
(二)排污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其环境影响评估审批要求,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其配套设施,作为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排污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数据采集和传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并能与省级、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平台稳定联网;
(四)为保证排污单位的自主验收质量,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自主验收完成后,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前,由湘潭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排污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开展监督性比对监测,第一次比对监测不合格的,排污单位须进行整改,整改后再进行第二次比对监测,第二次比对监测不合格的,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备案;
(五)排污单位开展自主验收工作需邀约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从湘潭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专业技术人才库中抽选。
第六条 各排污单位根据各自实际,可对其所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自主运维,也可委托第三方运维,各排污单位及运维公司必须保证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对出具的相关数据负责。
第七条 排污单位应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发放的管理账号登录监控平台,适时关注获取本单位的自动监控数据信息,并利用相关数据规范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排污单位应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其所属的涉气自动监控设施开展定期校验工作,其中,涉非甲烷总烃固定污染源的排污单位,须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1286—2023)要求,至少每3个月做一次正确度核查。
排污单位应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其所属的涉水自动监控设施开展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真实、准确反映其排污状况。
第九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供应商和运维商可以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符合国家污染源在线监测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设备供应商和运维商,由生态环境部门在政务网站上进行公示。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指定排污单位采购特定设备供应商和运维商,或采取其他形式排除、限制竞争。
第十条 第三方运维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其负责运维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数据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必须保证其负责运维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情况达到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对其未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运维工作而产生的生态环境违法情形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统筹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工作,根据“保障重点、兼顾一般、有序推行”的原则,适时制定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应当将其所属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站房的门禁系统、站房和排污口视频监控系统接入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接受监管。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联合湘潭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不定期对全市所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运维情况开展现场巡检,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开展比对监测。比对监测不合格的排污单位,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将视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予以依法查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将排污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性比对监测、行政(刑事)处罚等相关情况纳入考核评分,考核结果通过政务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通报第三方运维单位的考核结果,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质量较差的排污单位开展约谈,督促其整改,并下达环境违法风险告知函,告知其相关法律风险;对运维服务质量差,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的第三方运维单位进行依法查处,并将行政处罚信息依法纳入“信用中国(湖南湘潭)”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