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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湘潭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4-09-14 13:41 【字体: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湘潭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14日            

  湘潭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湘建保〔2021〕188号)、《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74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新时代困难退役军人军属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9〕41号)、《湘潭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潭住建发〔202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区(雨湖区、岳塘区、各园区)范围内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工作,包括租金标准的制定、调整,以及租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历年筹集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租金,指保障对象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按合同约定支付的租金,租金标准由房屋的建筑物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等成本因素构成,不包括保障对象租赁期间实际产生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和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二章  租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以保证正常运营、维修和管理为前提,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

  由政府投资筹集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出建议方案,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履行相关定价程序后做出价格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由社会主体投资筹集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在制定和调整时可按照不超过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70%确定,具体标准由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确定,并报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月或按季度收取,承租人自愿提前按半年或按年交纳的从其自愿。承租人按季或按年收取租金后,不足1个月退租的,租金按整月收取,未发生的租金应予退还。

  第七条  保障对象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后续运营管理单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市场价格收取超期占用期间的租金。

  第八条  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以下支出:

  (一)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指房屋主体及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非人为损坏的维修维护和建设支出;

  (二)日常管理支出。包括对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安全生产、文明创建等相关工作发生的费用;

  (三)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

  第三章  租金减免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标准租金是指按市发改部门核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算得出的应缴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调整的,按照最新的租金标准核算应缴租金。

  第十一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已入住政府投资筹集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按以下比例交纳租金。

  (一)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按标准租金的50%收取。

  (二)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下列人员免收全部租金。

  1. 单独居住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2. 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3. 烈士遗属;

  4.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5. 病故军人遗属。

  (三)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下列人员按标准租金的50%收取。

  1.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

  2.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3.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4. 转业志愿兵(士官)。

  (四)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残疾人员或因重病、大灾、意外伤害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且符合下列范围之一的,按标准租金的70%收取。

  1. 移交安置在湘潭市内的军队退役人员及其军属和入伍前户籍为湘潭市户籍的现役军人的湘潭户籍军属。军队退役人员包括退出现役的军队干部、志愿兵(士官)、义务兵。军属指本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2. 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湘潭户籍其他优抚对象。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年满60周岁城镇无工作单位烈士子女、参战参训伤残民兵民工等。

  申请按照本条第(四)项交纳租金的承租人,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新时代困难退役军人军属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9〕41号)规定的帮扶援助程序认定,住房保障部门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认定结果办理。

  以上(二)至(四)规定的对象简称为困难退役军人军属。上述(一)至(四)项不重复享受,但可按最高减免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不予减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的家庭,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水、电、气使用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由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特困人员。承租人所有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证明等。

  (二)困难退役军人军属。承租人所有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材料、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身份认定材料等。

  第十四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承租人向湘潭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领取书面申请表(详见附件),并提交保障对象身份证、户籍、婚姻和收入等相关证明材料;资料齐全的,予以接收。

  (二)初审。民政部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分别对特困人员和困难退役军人军属身份予以确认。

  (三)审核。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身份认定结果,确定申请人租金减免幅度,出具最终审核结果。

  (四)公示。审核通过后,在湘潭住保官网上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五)办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住房保障部门通知公租房后续运营管理单位按减免后的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减免后的租金标准从次月起执行,租金减免申请审核通过前欠缴的租金,承租人须按原标准交纳到位。

  第十六条  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租金减免申请。

  (一)拖欠租金、物业服务费6个月以上的;

  (二)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违规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不服从小区后续运营管理规定的,如存在乱搭乱建、飞线充电、乱种乱养、违规占用公共空间等;

  (八)不按期年审并签订合同的。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或家庭成员在申请租金减免时,提供虚假资料以达到骗取租金减免目的的,5年内禁止申请租金减免,并追缴已减免的全部租金。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对不再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同时相应调整租金标准。

  承租人违反规定或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

  承租人不按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恶意拖欠、拒交租金的,出租方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后续运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台账,及时催收欠缴租金。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745号)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国省政策发生变化,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4年9月29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附表:湘潭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

  申请审核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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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欧阳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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