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级局,市局机关各部门:
现将《湘潭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烟草专卖局
2024年12月26日
湘潭市烟草专卖
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湘潭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潭烟法〔2022〕10号),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一步增强公信力,优化政务服务水平,依法规范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精神,促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排队轮候制度的规范应用,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湘潭市辖区范围内各级烟草专卖局。
第三条 排队轮候制度指《湘潭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中认定为饱和网格单元(即《湘潭市网格单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饱和值公示表》中饱和值大于等于100%的网格单元),该网格单元内不再核发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饱和网格单元内卷烟零售许可证数量发生变化,饱和值下降至100%以下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烟草专卖局(统称“发证机关”)按照申请人排队位次(以行政许可决策辅助平台申请排队登记时间为准)通知排队轮候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根据申请办证排队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分配办理名额的管理制度。
当区域网格单元零售点数量小于规划数量,产生可办证额度时,若该网格单元内存在有效的轮候申请人,仍视为饱和网格单元。(可办证数=合理容量-已办证数-轮候数)
第二章 实施机关
第四条 湘潭市辖区范围内各级烟草专卖局统一实施。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排队轮候的,由发证机关负责接收、审查。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六条 发证机关应在湘潭市烟草专卖局官方网站和各级发证机关政务大厅及时公开市场网格单元饱和值情况及排队轮候情况。
第七条 发证机关应当提供咨询和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八条 根据《湘潭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潭烟法〔2022〕10号),申请人因经营场所位于饱和网格单元,被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若申请人经营条件符合除饱和值要求之外其他法律法规及《湘潭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明确的所有条件,具备排队轮候资格。
申请人在发证机关政务服务窗口或进入“莲品服务”公众号阅知并电子签名确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排队轮候告知书》(附件1),确保申请排队轮候时提交的营业执照信息、本人身份信息(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登记事项与到号后的许可证新办申请相关材料保持一致并签字确认,向发证机关提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排队轮候申请书》(附件2),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排队轮候申请进行审核,申请人根据轮候申请时间顺序获得轮候次序,生成排队编号。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再次提出新办申请的,以再次申请时间顺序重新排队编号,原排队编号作废。
当排队轮候的申请人所属网格单元饱和值降至100%以下,网格单元由饱和区改变为一般区时,由发证机关于1个工作日内通知排队编号第1位的申请人到号,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限(3个工作日)内提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
申请人排队到号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办申请的,发证机关应按法定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程序进行受理。
第九条 进入排队轮候后,除系统故障、生僻字无法录入等原因导致轮候登记的事项信息不一致的,轮候申请人应确保在轮候过程中经营主体和经营地址不发生实质变化。轮候过程中发生企业名称、组成形式、申请人联系方式等登记事项变更,或因轮候申请人死亡等客观原因致经营主体在家庭成员范围内变更的,应在发生变更后及时向发证机关提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排队轮候登记信息变更申请书》(附件3)。若排队轮候期间,申请人经营情况与勘验时发生重大改变,应视同放弃轮候。申请人因客观原因需更改企业名称或更正申请人身份信息的,应当在到号前向发证机关申请作出相应修改,由发证机关审核存档。
第十条 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书面提出取消排队轮候申请的,填写《退出本轮排队轮候申请书》(附件4),由发证机关审核终止。
第十一条 轮候申请人不得调换、转让排队编号,不得利用排队编号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轮候资格作废,发证机关以短信形式告知,并按照轮候次序通知下一个轮候申请人提交许可证新办申请:
(一)轮候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许可证新办申请的;
(二)按照轮候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申请人(连续3个工作日内,三个不同时间段,通过申请人预留联系方式进行联系,均无法联系上申请人,视作无法联系到本人)且申请人在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许可证新办申请的;
(三)经发证机关核查后发现不符合办证条件的;
(四)未及时变更登记事项,导致新办时登记事项与实际经营信息不符的;
(五)因不符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条件被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
(六)轮候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含2次)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因轮候申请人原因导致轮候资格作废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上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局排队轮候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排队轮候工作督查机制,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发证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办理排队轮候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违反办理规定,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接收和办理排队轮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排队轮候告知书(略)
2.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排队轮候申请书(略)
3.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排队轮候登记信息变更申请书(略)
4. 退出本轮排队轮候申请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