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市政府 > 湘潭政报 > 2025年 > 2025年第1期(总第270期) > 部门规范性文件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湘潭市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定级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4-12-31 16:32 【字体: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产业园区安监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和《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通知》(湘应急发〔2023〕6号)要求,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湘潭市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定级实施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31日

  湘潭市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定级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以下简称“三级标准化”)建设,指导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依据《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和《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湘应急函﹝2021﹞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湘潭市行政区域内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三级标准化定级的申请、评审及其监督管理。上述行业之外的企业受其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或者同意开展申请、评审等工作的参照执行。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在内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风险,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安全问题,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企业可依据本办法自愿申请三级标准化定级。

  第四条  企业三级标准化定级标准按照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市应急管理局制定的定级标准执行,其他没有定级标准的行业可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作为定级标准,有行业标准的,可优先适用行业评定标准。

  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三级标准化企业的定级部门。市应急管理局明确市应急管理信息中心为三级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负责企业三级标准化定级评审组织工作和企业标准化申报资料的受理与审核及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监控等工作。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及其安全咨询服务机构收取任何费用,现场评审与定级工作经费由市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关单位对申请定级企业进行三级标准化的现场评审(从事现场评审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

  第七条  企业三级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等程序进行。

  第八条  自评。企业自主开展三级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生产一线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对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应定级标准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诊断,建立并保持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企业每年开展一次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企业原则上应自主开展标准化创建,并按照规定自主提交自评报告。

  第九条  申请。

  (一)申请条件。企业申请三级标准化定级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由主要负责人对其符合性、真实性做出承诺:

  1. 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2.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4. 申请定级之日起前1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总计3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5. 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6. 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7.依法制定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双重预防机制。

  8. 被撤销三级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的或者前一次申请三级标准化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的;

  9. 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已完成整改。

  (二)申请材料。申请三级标准化定级的企业,须向定级部门政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 三级标准化定级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

  2.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未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行业不需提供);

  4. 企业组织机构图及各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管理人员名录,高危行业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5. 企业平面布置图复印件;

  6. 自评报告(评分汇总表、不符合项汇总表、不符合项整改情况);

  7. 主要负责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作出的承诺(上传主要负责人本人签字的复印件);

  8. 评审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属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申请表中出具推荐意见。

  (四)定级部门政务窗口经形式审查后将资料移送组织单位。组织单位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对企业申请材料逐项进行初审。内容存在错误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通知定级部门政务窗口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 申请材料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一并报送定级部门;对仍不符合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同时退回申请材料。

  3. 初审发现企业申请材料虚假、不实的,定级工作随即终止并书面告知企业,自告知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定级申请。

  4. 申请资料通过初审的,组织单位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安排现场评审,抽取评审单位,并在定级部门官网进行公示。

  第十条  评审。现场评审应当遵守相关行为规范,并按照以下流程开展现场评审工作。

  1. 制定方案。组织单位按照申请企业所涉及评定标准中的管理、技术、工艺等要求,成立现场评审组,确定评审组长,主持现场评审工作,评审组长原则上由评审单位评审员担任。评审单位不少于2名本单位的专职评审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备与所评审企业生产工艺、设备等相关的专业评审员资格;根据申请企业规模及工艺复杂程度,可外聘1-3名安全专家补充评审员。评审组应在评审前3日将评审方案(评审人员组成、评审日期、评审内容、评审要求等),书面告知组织单位和待评审企业。

  2. 现场评审。现场评审,评审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包括首次会议、现场评审、内部沟通、交流确认和末次会议。

  (1)首次会议。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首次会议应包括介绍现场评审的目的、依据、评审组成员,听取企业基本情况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确定现场评审的方法与具体分工安排等。

  (2)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组应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和评分标准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等方法进行。现场评审时应由企业相关人员陪同。进入现场评审前,企业应对评审组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并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

  (3)内部沟通。现场评审完成后,评审组应召开内部沟通会议,对照相关评定标准及评分细则对不符合项及对应的评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一致、公正、客观的评审结论。

  (4)交流确认。在末次会议前,评审组应就评审发现的不符合项逐一与企业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确认不符合项清单及整改期限。

  (5)末次会议。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评审组长宣布现场评审结果。通过现场评审的,评审组将现场评审情况、不符合项清单及下一步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4),书面告知企业。

  3. 整改复核。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现场评审组。特殊情况下,经组织单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

  现场评审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企业。

  4. 编制报告。评审组应根据评审工作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编制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现场评审情况、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及其运行情况、评审不符合项和得分情况、企业整改情况等内容。评审报告编制完成后,由评审单位审核同意后书面告知组织单位。

  评审定级期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评审:

  1. 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2. 存在第十三条中所列撤销行为的。

  第十一条  公示。组织单位及时将通过评审的企业名单提交定级部门。定级部门依程序审定后,将拟定级企业名单在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安全生产问题反映的,定级部门应当组织核实。

  第十二条  公告。定级部门对通过公示期的企业在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微信公众号的媒体平台予以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三级标准化定级企业名单抄送市工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定级部门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撤销。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存在以下行为的,由定级部门撤销其等级并予以公告,同时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

  2. 连续12个月内总计重伤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3. 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4. 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5. 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

  6.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准化等级的;

  7. 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8. 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9. 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  复审。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可再次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申请复审原等级定级。在3年有效期内如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定级部门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1.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所涉及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内容未作重大修订变更;

  2. 主要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3. 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运行并持续改进,每年开展自评并按规定提交自评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或经信访举报核实确认,发现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情形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定级部门,经确认属实后,撤销其三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激励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市级激励措施另行发文明确。

  第十七条  小微企业通过市级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验收的,可以直接进入公示、公告程序,具体验收内容、标准、程序等另行确定。

  第十八条  组织单位要建立健全评审组织工作制度,加强对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现场评审工作质效,并将评审单位及定级企业安全咨询服务机构、指导专家的服务情况提请定级部门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定级部门、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安全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认真负责开展标准化评审工作。对在标准化评审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报告失实,违规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报酬、礼品、礼金,借着标准化评审名义推销服务或产品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一律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略)

  2. 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略)

  3. 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申报材料清单(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来 源: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欧阳予慧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