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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湘潭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政策解读

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6-04-08 15:39 【字体:大 中 小】

  1. 问:修订后的规划适用于哪些区域?

  答:适用于湘潭市行政区域(含所属县市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具体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消费类烟丝。

  2. 问: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申请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具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符合本规划合理布局要求。

  3. 问: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标准是什么?

  答:一般区域内相邻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米。间距按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中小学及幼儿园出入口中心点,以行人遵守交通规则、习惯性行走的最短可通行路径测量。

  4. 问:哪些场所、区域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答: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如危险建筑、临时建筑、流动摊点、人防工程以及不能提供产权证明(不动产产权证、备案购房合同、安置文件等)的其他经营场所;专业商业办公用楼(写字楼),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中小学、幼儿园校内及进出通道口周边50米范围内;封闭的住宅小区内、住宅小区单元楼宇内;列入管控的大型批发市场、物流园区;住宅及其附属车库、储藏室、阳台等非独立经营场所;生产、销售、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且无安全保障措施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法律、法规、规章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设置零售点的区域等。

  5. 问:网格单元被划为饱和区域后,还能新办许可证吗?

  答:饱和区域原则上不再办理新证,实行排队轮候制度;待区域内零售点数量低于饱和值后,按照“受理在先”原则依次办理。

  6. 问:哪些情形可放宽布局限制?

  答:主要包括以下情形: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商场、500平方米以上超市,150平方米以上烟酒店、便利店,不受网格饱和数量与间距限制;因城市建设、道路规划等客观原因变更经营地址的,不受饱和数量及间距限制;持证人在近三年内无涉烟违法违规记录,且主动停业不超过6个月,在不改变经营主体、业态类型等主要经营状态的情况下,于许可证有效期内在原网格单元内变更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不受网格单元饱和数量限制;个人经营形式的持证人死亡之日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持证人的家庭成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为准)于许可证有效期内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不受网格单元饱和数量限制。

  7. 问: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办证有哪些扶持政策?

  答: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残疾人、军(警)烈属、困难退役军人,以及城镇、农村享受纾困政策的低保户、五保户等对象,首次申请许可证可放宽间距准入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

  8. 问:雪茄烟专业零售点布局有哪些专门规定?

  答:雪茄烟专业零售点与普通零售点布局相互独立,不划定网格单元、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不互为间距参照;全市雪茄烟专业零售点总量不超过上年度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量(含雪茄烟专业零售点数量)的千分之五(以上一年度12月31日湘潭市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量计算)。雪茄烟专业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容量上限时不再新增,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申请设立雪茄烟专业零售点,具备有雪茄烟专用养护房(设备)、专业品吸区域,且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的,不受规划容量上限限制。

  9. 问:主营业务非烟草制品的其他类业态、娱乐服务业态办证有何限制?

  答:以非烟草制品为主的其他类业态及娱乐服务类业态,零售点总量不得超过辖区零售点总数的3%(以上一年度12月31日湘潭市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量计算),超出比例将不予新增。

  10.问:物流园区、市场、车站等所属门面办证有何限制?

  答:对于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城铁站、地铁站、机场所属产权门面,仅设置 2 个零售点;除第十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物流、工业园区、综合市场、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专业市场等市场按市场门店总数计算容量,不足50个门店的设置零售点1个;门店总数超过50个的,每增加50个门店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符合以上条件的,不受网格单元饱和数量限制,但受间距限制。

  10. 问:已持有的旧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否受本次修订影响?

  答:本规划实施前已依法取得的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不受本次规划调整影响,仅新办许可业务执行本规划。

  11. 问:本次修订规划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本规划自2026年4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22年3月1日施行的《湘潭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潭烟法〔2022〕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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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湘潭市烟草专卖局 责任编辑:欧阳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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