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市相关工作要求,准确把握新时代政务公开新形势、新要求,切实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市区结合工作职责,全面梳理公开内容,编制形成主动公开事项目录。现将各单位主动公开事项目录集中公开如下:

公开目录 公开依据

市司法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公开主体:市司法局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目录下载
事项名称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渠道 公开时限 公开责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湘潭市司法局制发或牵头起草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公室
其他政策文件 由湘潭市司法局印发的除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公室
领导信息 湘潭市司法局主要领导姓名、职务、主管或分管工作、简介、工作寸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公室
机构信息 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的湘潭市司法局法定职能,以及机关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公室
内设机构设置 湘潭市司法局内设机构的名称及职能、负责人姓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公室
权责清单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对湘潭市司法局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以及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进行公开。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审批服务科)
工作总结和计划 湘潭市司法局年度性工作规划计划和成果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公室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湘潭市司法局行政执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湘政办发〔2019〕53号) 《湖南省委依法治省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免罚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修订完善和公示工作的通知》(湘法办〔2024〕9号)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律师工作科、法律职业资格与公证司法鉴定管理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湘潭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相关信息,以及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及有关数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 《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政府网站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于每年1月31日前发布。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律师工作科、法律职业资格与公证司法鉴定管理科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根据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公开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复议与应诉一科、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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