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工作的社会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鼓励举报安全生产、森林火灾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筑牢人民防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湘应急发〔2023〕1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湘潭市所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法行为和防灾减灾领域安全隐患的举报奖励。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按照信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度汛安全隐患、地质灾害重大险情、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含森林防火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和瞒报、谎报、漏报事故等行为,按照属地原则,一般应首先向所在地的应急管理部门或应急指挥机构进行举报,也可以直接向湘潭市应急指挥中心举报。
第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人员以及执法、督导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本人或授意他人举报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奖金,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度汛安全隐患、地质灾害重大险情的举报人一般不包含防汛巡查责任人。森林防火领域的举报人一般不包含林长、护林员。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险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险的隐患;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是指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证照不齐或过期,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行为等;
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认定,涉及到有关行业领域的,由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园区安监部门)组织同级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审查确定。
防灾减灾隐患包括水利工程重大险情、地质灾害重大险情和森林防火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或经市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确认的其它重大水利工程、地质灾害重大险情。
第七条 举报范围主要包括:
(一)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二)各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
(三)瞒报、谎报、漏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四)森林防火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
(五)安全度汛和地质灾害防御中存在的重大隐患、险情;
(六)具有生产、经营、储存、租住使用功能之一的村(居)民经营性自建房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或者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
(七)其他可能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
(三)已经受理举报,同一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
(四)举报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或有关部门正在受理的;
(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由其本人授意他人的举报;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故意制造举报事项,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举报方式:书信、电话(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传真(含电子邮箱)、微信、微信小程序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及其他举报方式。其中市应急管理局:
(一)举报电话:0731-55551009/55551039。
(二)传真:0731-55551008;
(三)地址及邮编: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大楼B栋519室,邮编:411000;
(四)微信号:xtsyjzhzx;
(五)微信小程序:湘潭平安积分;
(六)电子邮箱:xtsyjzhzx@163.com。
湘潭市应急指挥中心对举报内容应及时进行登记,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举报核实调查报告。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告知举报人。
举报受理单位自核查处理结束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奖励具体数额等予以认定,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或组织)应当在接到通知后60日内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组织委托书)到举报受理部门领取举报奖金,逾期失效。举报人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延长领取时间,延长时间不超过30日。
第十一条 对受理、经核查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实名首报者进行奖励。
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范围、奖励额度和使用管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能当场纠正或整改的,奖励100元至500元;对不能当场纠正或整改的,奖励500元至1000元;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重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举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等高危行业非法生产的,综合考虑非法生产规模、危险程度等因素,给予举报人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奖励;举报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的,经依法立案查处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奖励。
(三)对举报森林防火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至1万元;
(四)发现并报告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处出现的管涌、浑水漏洞、跌窝、崩岸等重大险情,或经市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确认的其它重大度汛隐患、险情,奖励1000元至2万元。
(五)发现并及时报告因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形成并成功转移避险,对人类生命和财产安全、环境构成严重威胁的山洪地质灾害重大险情(崩塌、山体滑坡、山洪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综合考虑险情的紧急程度和潜在危害程度,奖励1000元至2万元。
(六)发现突发险情并参加应急抢险救护,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奖励1000元至2万元。
(七)对举报生产储存经营租住村(居)民经营性自建房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或者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的,奖励1000元至2万元。
(八)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对举报瞒报、谎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对举报瞒报、谎报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同一事项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判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同一事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个人举报的,对举报时间较早的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人就相同事项分别向不同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第十三条 各级举报受理、处理单位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举报信息核查处理完毕后,承办机构应及时整理归档投诉举报材料,留档备查。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奖金,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立内部举报奖励公示牌,鼓励单位员工积极向本单位举报在生产经营和建设中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形成安全生产共抓共治的良好氛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湘潭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5年。2022年5月24日湘潭市应急管理局、湘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湘潭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湘潭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潭应急发〔2022〕1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举报奖励审批表
附件
举报奖励审批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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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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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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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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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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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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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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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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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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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事件核查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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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奖励金额 |
人民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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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部门意见 |
经办机构意见:
年 月 日 |
领导审批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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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奖励金额 |
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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