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减少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我市决定在市城区部分区域内实施国IV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等车辆限制通行交通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下列区域和路段,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国Ⅳ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每天7:00至22:00禁止通行:宝庆路→潭邵路→北二环路→莲城大桥→东二环路→湘潭大道→迅达路→滨江南路→滨江中路→三角坪东路→东湖东路→湘潭一大桥→沿江中路→新马路→宝庆路合围区域内(含边界道路);江南大道(北二环路至开源路)、安置区路(石码头路至江南大道)、石码头路(伏林路至安置区路);岳塘区昭华路(芙蓉大道至蒿塘路)。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湘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分级管控。
二、在韶山路→建设路→湘潭大道路→双拥路→文星门路合围区域(含边界道路,不含雨湖区沿江路、岳塘区滨江路)和湘潭二大桥范围外,新能源中、重型货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除外)每天9:00-11:00、14:00-15:30允许通行。
三、因市政维护、救援抢险、企业生产、重点工程及关系民生等事项必须在限行时段、区域通行的,应当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本通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区部分区域内实施国Ⅲ及以下柴油货车限制通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潭政通〔2023〕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3日
湘潭市市城区部分区域内实施国Ⅳ及以下柴油货车限制通行交通管理区域图



来 源:湘潭市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欧阳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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