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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4303000006/2026-1428110 发文日期:2026-01-23 信息类别: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所属机构:湘潭市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统一登记号:XTCR-2026-00001 时 效 性:2031-01-23 文号:潭政通〔2026〕1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6-01-24 16:56 【字体: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一)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含X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二)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制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III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混凝土泵送车、履带吊车、履带启动车、内燃桩工机械、柴油装卸机械等机械类型。

  二、本市全域禁止使用国Ⅰ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雨湖区、岳塘区的建成区禁止使用国Ⅱ排放标准(含X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执行应急、抢险、抢修等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但应优先选用低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购置或租赁非道路移动机械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应当在购置或租赁之日起30日内,由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登录“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微信小程序,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并申领环保标牌,将其固定于机械显著位置。

  五、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对本通告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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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湘潭市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欧阳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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