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工作要求,根据《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湘残联字〔2024〕13号)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政治要求,落实省残联八代会省委书记沈晓明提出的“湖南要成为对残疾人最为友好的省份,湖南人要成为对残疾人最为友善的一群人”的目标要求,落实市委十三届八次全会“建立健全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分散’照料服务体系”的改革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更好地满足困难重度残疾人需求为目标,补齐困难重度残疾人全年龄段关爱服务制度,按照“自主自愿、责任共担,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因地制宜、整合资源,需求导向、精准服务”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工作,努力让残疾人生活得更加体面、更有尊严、更为幸福,推动全市残疾人事业全面、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集中照护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享受集中照护服务。
1.16-59周岁,具有湘潭市户籍;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智力残疾人(含多重残疾人);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自理能力为失能,家庭欠缺照护能力;
5.无暴力倾向、无传染病、无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适宜集中照护的情形;
6.本人自愿申请入住集中照护机构并按协议缴纳费用。
(二)集中照护机构
各县市区残联商民政依托现有的福利院、敬老院等公办机构,以及已建成的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中心或者寄宿制集中托养机构(3A等级以上),依法依规确定1-2家集中照护机构,并报市残联、市民政局备案。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后续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可适当增加承接机构的数量,原则上不新建机构。
集中照护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要求;
2.配备具有照护能力的工作人员,能够为困难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护理;
3.依托养老机构的,应充分考虑重度智力残疾人的特殊性,设置残疾人照护专区,开辟单独的区域、单独的楼层用于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并明确专人负责,进行专区管理;
4.已建成的公建民营集中照护机构,在满足当地困难重度残疾人照护需求的基础上,其他空余床位可面向市场招收服务对象,用于弥补机构运营经费的不足;
5.机构应与周边就近的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方便照护对象及时就医。
(三)集中照护服务
1.服务内容。参照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供基本的生活和照料护理等相关服务,包括食、住、个人卫生护理、基本康复等日常生活照料服务,生病时及时送医并通知家属,医药费用医保报销后自理。不得有虐待、侮辱照护对象等行为发生。
2.收费标准。原则上参照各县市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之和确定。
(四)集中照护补助
1.对个人的补助。对入住机构的集中照护对象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对享受单人保待遇的困难重度残疾人补助500元/月,对整户纳入低保待遇的困难重度残疾人补助800元/月。补助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按月发放给集中照护对象或其监护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2.对机构的补助。民政牵头,会同财政、残联等部门出台具体绩效评价细则,每年10月前对集中照护机构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的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三个等次,由财政部门保障资金,对集中照护机构根据运营情况进行适当补助。评为一般等次的不予补助,连续两年评为一般等次的,取消集中照护承接资格。如年度内进行了提质改造的,由民政商财政按有关规定进行适当改造补贴。民政会同财政部门积极申请上级资金,对集中照护机构给予适当支持。
3.责任分担机制。除省级资金外的不足部分,市城区按照1:1的比例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财政省直管县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五)工作流程
1.申请。残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由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湘潭市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1),出具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残疾人证原件、低保证明。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对其低保、残疾类别等级等信息,据实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残联和民政部门复核。县级残联在复核材料基础上,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对象的自理能力、精神状态、健康情况等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县级残联、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申请人或者其监护人并说明理由。审核通过的申请对象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从申请提交到办结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入住。审核通过的困难重度残疾人自愿选择当地政府确定的集中照护机构入住。困难重度残疾人或其监护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中照护机构、县级残联应当签订四方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义务,确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协议期限、各方责任等。集中照护对象按月缴纳集中照护费用,入住机构期间产生的护理用品、医疗等费用由本人按政策承担。入住满30日后,凭缴费凭证向县级残联申领补助金,补助金从入住机构当月起计算核发。残疾人在享受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的时间段,不能同时享受残疾人托养服务。
4.备案。集中照护机构应于每月底前,将集中照护对象增减变动情况报县级民政、残联等部门备案。县级残联应会同民政部门建立集中照护人员基础数据动态调整、信息比对机制,每月对低保、残疾类别等级等信息进行比对和动态调整,确保集中照护对象基础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5.退出。困难重度残疾人因身体状况、低保身份、年龄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集中照护条件的,或不履行四方协议的,不及时缴纳集中照护费用的,集中照护机构应当第一时间告知县级残联和民政部门,及时终止照护服务,并据实结算费用。县级残联据此停止发放集中照护补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残联、财政、民政相关负责人任成员的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实施集中照护工作,保障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工作所需经费,不断提升集中照护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强化部门协作。残联、民政、财政各部门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集中照护工作。市残联要牵头做好集中照护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和政策宣传,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做好典型经验的总结推广;市民政局要出台对照护机构的绩效评价细则,定期督促检查,统筹做好机构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指导照护机构提升服务能力,改善设施条件;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会同民政、残联加强资金监管;县市区残联要及时了解残疾人需求,做好对象审核、信息采集和动态调整、补贴资金测算、公开公示、政策宣传,受理咨询、投诉、签订四方协议等相关工作,加强集中照护对象管理,并为照护对象购买意外保险;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机构的集中照护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接尽接。要通过增设护理床位、开展人员培训等方式提升集中照护机构照护能力,会同财政、残联等部门定期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机构补助方案、动态调整集中照护机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做好资金保障,会同民政、残联加强资金监管。
(三)广泛宣传动员。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集中照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发动爱心企业、志愿服务组织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集中照护工作中来,关心关爱困难重度残疾人。要广泛总结宣传好集中照护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形成扶残助残的浓厚工作氛围。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将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持续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残联牵头,建立健全跨部门监督检查机制,紧盯问题易发、多发环节开展专项检查,一旦发现出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挤占挪用、低效浪费等问题,将依法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同时,充分利用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互联网+监督”、惠民惠农“一卡通”阳光审批、村务公开平台,及时公布政策制度、对象审批、补贴发放等信息,强化社会监督,切实维护保障残疾人权益,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实施办法从2025年4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1.湘潭市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申请审批表
2.湘潭市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对象汇总表
3.湘潭市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对象异动表
4.湘潭市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四方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