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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 ——解读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嘉宾: 谭强

职务: 市统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时间:2025年09月10日 10时

摘要:市统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谭强解读新修改《统计法》,围绕修改背景、目的、主要内容等方面展开介绍。

文字实录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走进湘潭市政府门户网站推出的“在线访谈”栏目。统计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而《统计法》则是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根本大法。2024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完成了最新一次修改,并于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为了让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新修改《统计法》的精神与内容,我们今天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市统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谭强同志,为我们做权威解读。谭局长,欢迎您!

  谭强: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能在这里与大家交流新修改的《统计法》。

  主持人:谭局长,能否首先请您介绍一下,本次《统计法》修改的主要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谭强: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2024年9月13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通过。这是自1983年颁布以来的第三次修改,是在保持原法基本框架基础上进行的补充和完善,新增3条、修改21条,共53条。

  本次修改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全面深化统计现代化改革的一次重要制度建设,体现了鲜明的政治性、时代性、方向性。其核心目的可以概括为“三个更加注重”:一是更加注重防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进一步压实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二是更加注重提升统计数据的质量,完善数据质量控制制度;三是更加注重发挥统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综合性基础性作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撑。

  主持人:谢谢您的介绍。能否请您具体谈谈,本次修改主要在哪些方面对原《统计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谭强:好的。本次修改是在保持原法基本框架不变的基础上进行的修正,重点在加强统计监督、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统计信息共享等方面,对统计法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

  主持人:刚才您提到新修改的《统计法》在“加强统计监督”方面作了重要补充,能否请您谈谈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谭强:好的。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

  第一,在立法目的中首次明确写入“加强统计监督”。在新修改的《统计法》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中,专门增加了“加强统计监督”的内容。这意味着加强统计监督已经成为统计工作的重要法定目标,为开展统计监督工作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

  第二,具体规定了统计监督的工作体系和工作内容。新修改《统计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要建立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计监督体系。同时规定,统计机构要按照统计调查制度和经过批准的计划,对各地区、各部门两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一是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的情况;二是履行统计法定职责的情况。这样就从制度层面确保了统计监督工作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主持人:这些规定对统计监督工作会产生怎样的实际影响呢?

  谭强:这些规定的影响是实实在在的。一方面,让统计监督工作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更规范的工作流程;另一方面,也拓展了统计监督的深度和广度,使统计监督不仅能监督统计数据质量,还能监督重大政策的落实情况和统计法定职责的履行情况,更好地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主持人:我们注意到新修改的《统计法》在强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方面作出了非常严格和细致的规定。谭局长,能否请您为大家重点解读一下,这些新规是如何构建起一道防治统计造假的严密防线的?

  谭强:这个问题非常关键。本次修法确实将防治统计造假作为重中之重,构筑了一套“事前防范、事中管控、事后严惩”的全链条责任体系。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大家解读:

  第一,严明纪律红线,明确禁止性规定。新修改《统计法》第四十条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不得明示、暗示他人填报虚假统计数据。这是首次在法律层面如此清晰地划出“红线”,并将这种行为与明确的法律责任直接挂钩,一旦违反,将由任免机关、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第二,建立长效机制,压实主体责任。新修改《统计法》新增的第九条要求,各级政府和统计机构必须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纳入依法行政和责任考核范围,要建立专门的责任制,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这意味着防治统计造假不再是临时性任务,而是成了领导干部日常履职的常态化责任,是从源头上压实责任的重要制度设计。

  第三,统一核算标准,筑牢技术防线。新修改《统计法》新增的第二十条强调,要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明确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和实施地区生产总值等重要指标的核算工作。通过方法统一、标准统一来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干扰可能,从技术层面防范数据造假。

  第四,完善责任追究,实现全覆盖监管。除了对具体造假行为作出规定外,新修改《统计法》第四十条还新增了“失察”行为的问责,即有关负责人对其管辖范围内统计数据严重失实负有失察责任的,也要被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还设置了兜底条款,确保任何形式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都能被依法追究。

  这些规定层层递进,相互配合,体现了国家用最严密法治保障数据真实的坚定决心。

  主持人:感谢谭局长的详细解读和精彩分享。通过您的介绍,我们对新《统计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依法统计,人人有责。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统计保障。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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